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学会开展各项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60元/年;

    二、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理事单位:医疗单位(含企业)3000元/年,非医疗单位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医疗单位(含企业)5000元/年,非医疗单位3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医疗单位(含企业)10000元/年,非医疗单位5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

    三、以个人名义担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只缴纳个人会费。

    四、个人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收取,每5年一届;单位会费可按年度交纳,每年交纳一次,鼓励单位会员按届(5年)一次性交纳。

    五、个人会员交纳会费满三届(15年),视为取得终身会员资格,可免续交会费。

第五条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团体会员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酬情给予减免。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用于开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项目的开支;

    二、各分会活动的部分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部分开支;

    四、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开支;

     五、用于会员、单位会员的奖励;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开支;

    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会费经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学会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信细帐目,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审计,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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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分会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会建设和组织管理,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下属的所有分会。

第三条  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在泉州市中医药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四条  分会的正式名称为“泉州市中医药学会某某分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分会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五条  分会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继承与发展。

第六条  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泉州市中医药学会批准。

第二章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泉州市中医药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会以加强学术交流,新成立的分会原则上与其他分会在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市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学术水平较高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有规范的名称,有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有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市内外学术活动。

    四、分会必须有稳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要为分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分会发起人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3名以上附议,并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本分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还应提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统一制定的《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分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秘书处。

    三、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会长办公会及常务理事会审核。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会开始筹建,筹建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分会发起人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第九条  组建程序:

    一、由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发文,委托各县(市、区)级中医药学会推荐委员候选人。经学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认委员候选人资格。

    二、分会委员会由出席成立大会(或换届选举大会)的代表及专家选举产生(分会候选委员不得无故缺席选举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副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章  分会委员会组成与要求

第十条  分会委员会组成:每个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8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分会设秘书若干人,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日常工作;分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情况确定,一般在40~100人之间,原则上不超过110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委员,但最高不超过原委员总数的1/5,且须经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常务委员、委员,均须经学会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奉献。

    二、在本专业学科具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基层中医药人员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硕导不超过65周岁。个别特殊原因,连任委员年龄可控制在65周岁以下,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0%,并经分会常委会推荐,按照程序上报学会批准。

    四、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会员。

第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内具有精深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分会的秘书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会的秘书职务。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由秘书处主持召开分会常务委员会,从现任副主任委员中通过协商或选举确定一名主任委员主持本届分会工作。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分会的换届选举应以和谐、团结。民主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县区级中医药学会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不同专家的意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换届工作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学会有关领导、秘书处有关人员及分会的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分会换届选举程序:

    一、在分会委员会四年任期届满前,由学会秘书处通知分会主任委员。

    二、具体换届选举办法参照第九条第一、二款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宣读关于分会换届(成立分会)的决议(决定);

    (2)挂靠单位领导讲话;

    (3)泉州市中医药学会领导讲话;

    (4)请上一届分会主任委员做上一届分会工作报告;

    (5)清点参会代表人数(主持人对候选委员进行点名,工作人员汇总参会总人数);

    (6)进行委员选举(工作人员给参会代表分发委员选票,填完收回记票统计,结果汇报主持人,宣布新一届分会委员会名单);

    (7)进行常务委员选举(召开新一届分会第一次委员会会议,由工作人员给委员分发常务委员选票,填完收回记票统计,结果汇报主持人,宣布新一届分会常务委员会名单);

    (8)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召开新一届分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工作人员给常务委员分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票,填完收回记票统计,结果汇报主持人,宣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并由主任委员任命分会秘书名单);

    (9)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束;聘任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等;颁发有关证书。

    (10)请新当选主任委员做新一届分会工作布置讲话。
三、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 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 1/3。

第二十条  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分会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有权出席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学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学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学会统一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分会委员会须积极在本专业内发展会员,必须每年以分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组织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会发展的会员为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会员,报学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常务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委员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能任务:

    一、根据《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成果评审、科技咨询等工作。

    二、负责分会组织建设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制定本届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组织编写本学科(专业)年度学术发展报告。

    五、组织制定本学科(专业)技术标准、规范。

    六,总结通报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认真听取本学科科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给予答复,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建立分会学术档案,编写分会活动大事记。

第六章    分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会不设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有关分会的收支合同、协议由学会统一签署,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对分会收缴上来的收入,学会收取5-10%的管理费用于发票税务等支出,其余原则上由学会用于该分会的专项业务支出,并在学会财务列支中体现。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收入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承担上级委托任务时的资金; 

    四、分会会员或团体会员的会费收入; 

     五、分会挂靠单位的经费支持;

    六、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支出包括:

    一、租凭费:会议和展览场地租凭费、设备租凭费、车辆租凭费; 

    二、食宿、交通费:会议代表、专家及工作人员餐费,专家及工作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

    三、设计制作费:设计费、制作与搭建费、印制费、运输费; 

    四、公杂费:会议用品购置费、邮寄费、通讯费; 

    五、资助费:获得资助人员、研究生和学生参加会议资助费、偏远贫穷地区人员参加会议资助费; 

    六、劳务及表彰费: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评审费、表彰奖励费、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 

    七、承办费:根据承办协议按比例或定额支付承办单位费用;

    八、项目服务费:按协议支付会议服务机构费用;

    九、缴纳的各种税费; 

    十、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条   分会财务支出原则: 

    一、分会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分会的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报账应及时、准确。 

    三、分会开展各项活动时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四、分会现任主任委员或授权人负责对其财务支出审核签字,按学会报销程序报销。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解决,并及时向学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分会应于每年11-12月向学会秘书处报告下一年度的学术活动计划,以便统一向省、市级医学继续教育机构申请学分。每年1月30日前,分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分会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分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委员必须爱护学会声誉,维护学会团结。对于损害学会声誉,影响学会团结,干扰学会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学会有关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分会,由学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会每年对分会组织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会,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懈怠、业绩平淡的分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分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提前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十七条  分会若违反《泉州市中医药学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附】有关表格下载(请点以下链接或图片链接另存):

        泉州市中医药学会分会登记申请表